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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:开发商卖房前需公示临时管理规约

来源:住在杭州网 编辑:管理员 2010年11月10日 09:37:26 打印

  开发商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,并在销售场所公示;开发商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,开发商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的物业收支情况;法定休息日、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、18时至次日8时,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……《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》和《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》(示范文本)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昨天最终公布。

  据介绍,此次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及示范文本是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》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,它将作为业主入住后到成立业主大会这段时间里,开发商和业主对小区物业相关问题、业主的共同利益、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事项,依法作出的约定。规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,开发商和业主签字后,就必须遵守。

  由于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》中规定,开发商提供前期物业服务,因此,临时管理规约将由开发商制定。

  “此次修订的临时管理规约,与过去最大的不同是体例上的变化。”这位负责人说,过去的临时管理规约只是发布了一个示范文本,而其中的内容则大都是规定死的,缺少对开发商的限制,一些业主的行为也受到了具体条款的限制。而此次新版临时管理规约,分为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两个部分。其中,制定规范明确了开发商在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中必须遵循的原则。

  “为了减少固定条款对业主的限制,新版的规约中,一些内容都改成了选择性条款,由开发商和业主之间自行约定。”这位负责人说。记者注意到,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,最终版的规约中增加了一些条款。如:新建房屋建筑,开发商在交付使用时,应当向业主提交质量保证书、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,明确告知业主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、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、质量保修内容等。

  此外,示范文本首次明确了装修作业的时间。法定休息日、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、18时至次日8时,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。如果违反约定,开发商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。如果拒不改正的,开发商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,并在小区内公示违规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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