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钢网,国内网上钢材现货市场 唐山分站 其它地区

您现在的位置: 中钢网 >> 唐山分站 >> 本地资讯 >> 河北省上调工伤职工待遇

河北省上调工伤职工待遇

来源:河北新闻网 编辑:tangshanzhan 2011年07月11日 10:10:02 打印

  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,河北省将对前6个月工伤职工待遇增加部分进行补发,在7月底前落实到位

    今天,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,河北省大幅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,工伤职工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统一上调,上调后的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将从2010年的平均每月1438元提高到平均1696元。

  日前,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下发《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》,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。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  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。

  据介绍,职工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的,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:一级伤残300元,二级伤残280元,三级伤残260元,四级伤残240元。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、六级伤残职工津贴,用人单位应为其增加伤残津贴,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,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90元。

  生活护理费:按照各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%、40%、30%确定,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%;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%;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%。调整后,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平均达到1346元,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平均达到1077元,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平均达到808元,分别增加182元、132元、99元。

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: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,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。调整后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达到863元。

  对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,河北省规定: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,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,按原渠道支付;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,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、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,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。

  据介绍,因为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,河北省将对前6个月工伤职工待遇增加部分进行补发,在7月底前落实到位。

上一篇:京沪高铁G151次在济南段断电停车两小时

下一篇:保障房收益率难超3% 房企热情受挫

广告

热点新闻